破產後,四年破產期滿前(一般四年期滿,會自動解除破產),破產人士生活會受到限制,多數限制合理甚至與破產人無關或唔適用,只要係申請破產前掌握,就唔會對申請破產產生過份擔憂。其實破產法律既目的,並非為左懲罰欠債人,亦唔應該將破產限制只視為破產後既壞處,而係為無力償還欠債既破產人提供出路。唔少申請人係破產前已經因為身負債務嚴重影響生活,經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署批准後,生活費反而得到保障,令自己和家人可以重過正常生活。
破產後,四年破產期滿前(一般四年期滿,會自動解除破產),破產人士生活會受到限制,多數限制合理甚至與破產人無關或唔適用,只要係申請破產前掌握,就唔會對申請破產產生過份擔憂。其實破產法律既目的,並非為左懲罰欠債人,亦唔應該將破產限制只視為破產後既壞處,而係為無力償還欠債既破產人提供出路。唔少申請人係破產前已經因為身負債務嚴重影響生活,經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署批准後,生活費反而得到保障,令自己和家人可以重過正常生活。
· 不能出任某類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接管人、受託人、太平紳士、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某些專業,若獲得監管部門或機構批准,仍可以續任,請向所屬專業單位查詢)
· 不能使用名貴物品,如豪華家具、名錶、名畫、古董家俬等都會被變賣,只可以使用普通家具(IVA債務重組個案同樣適用)
· 不能過奢侈生活:如搭的士、上夜總會、遊埠、大魚大肉、買名牌衣物,非自費除外
· 不能自費出國旅行
· 不能替已購買既人壽儲蓄保險供款(於IVA債務重組個案中,債權人可能要求停供此類保單)
· 出境受到限制,須清楚交代破產人既資產和負債後,方可自由出入境
·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及於破產受託人指明既日期或期間內返港
· 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前既資產轉移作交代 (IVA債務重組個案同樣適用)
· 含欺詐成份既轉移資產屬違法,會被刑事起訴 (IVA債務重組個案同樣適用)
· 不能購買居屋、私人物業、基金
· 100 元或以上既信貸,無論個人或聯名,均須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於IVA/DRP債務重組個案中,債權人可能要求終止所有信用和借貸)破產期間亦唔可以保留或申請銀行信用卡。
· 破產令期間既每一個周年日都要向受託人呈交說明書,交待上一年度入息與該年度取得既任何財產詳細資料。如未有遵守屬違法,最高可監禁六個月。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亦可能以破產人未有遵守該條文為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2001年11月19日聆訊中就有五名破產人承認控罪,被西區裁判法院判處罰款,金額介乎2500至 10000元不等。)
若非債務纍纍、還款困難、甚至影響生活,相信無人希望申請破產,但係破產就意味債務一筆勾銷?破產後就可以走數?其實唔絕對係,破產人既收入、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既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破產人須交出所有資產(物業、車輛等)及貴重物品(金器、首飾等)予破產管理官變賣並用于抵債,以物業為例,如破產人持有物業,有關物業將被變現;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用于抵債。如破產人有工作在身,破產管理官會命令破產人將薪金收入扣除事先批準既必要開支後全數抵債。例如︰破產人欠債一百萬,破產期間工作薪金扣除必要開支剩20萬,該20萬就必須全數支付債務人以完成破產令,所以破產後既收入並非可以100%全數落袋。
署方或受託人會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既「合理需要」,將其資產及收入結餘,分予各個債權人予以抵債。而「合理需要」指破產人既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破產人生活須盡量簡樸,破產管理署職員會因應需要前往破產人居所進行檢查,破產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唔可以搭的士、外遊有限制、亦唔可以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購買名貴物品等,甚至唔可以為破產前已簽訂既人壽或儲蓄保險保單供款。
破產唔可以去旅行?其實破產人外遊仍然有自由,只係所有支出唔可以由破產人既資產或收入支付,即係去旅行一定要有人請,而且破產人每次出境都要事先通知署方或受託人,並清楚交代行程,否則會被視為不合作,可能被延長破產期「加監」。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實屬違法,破產人或會被檢控。署方或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於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破產前既資產轉移亦存在追溯期,破產官有權追討呈請前既資產轉移。
為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破產呈請前既資產轉移存在追溯期,破產官有權追討呈請前既資產轉移。破產呈請前五年以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既資產,破產官可申請討回。破產呈請前半年,債務人以償還其他債權人(這叫不公平既優惠 unfair preference)既資產交易,破產官亦可追討,如對象為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等聯繫人仕,追討期則為兩年。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破產人係破產令生效期間不能擔任部分專業,如律師、保險經紀、證券交易商等,其牌照亦可能會被吊銷,即使破產令完結後亦未必能夠再度執業;如破產人任職於私人公司,除非因為評估或調查工作,否則署方或受託人一般唔會主動接觸僱主;如破產人任職銀行,法例則規定其必須向僱主申報;破產人亦唔能夠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如屬上述行業以外既僱員,亦應翻查僱傭合約,確認與破產相關既規定,如部份教師合約中就有列明,教職員破產是否需要申報,在職期間破產是否會被解僱等,部份合約更有指明如僱員受僱期間進行IVA債務重組,亦等同違約等。無論破產人從事哪行業,都應該了解公司內部指引或所屬行業規章,清楚是否有向上級或行業監管機構申報破產狀況既需要。
如破產人屬在職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既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破產管理署會直接通知相關部門,破產人工作或升遷亦可能因此受到限制或影響。而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信貸報告中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既記錄。
破產人係破產令生效期間不能擔任部分專業,如律師、保險經紀、證券交易商等,其牌照亦可能會被吊銷,即使破產令完結後亦未必能夠再度執業;破產人亦唔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而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信貸報告中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既記錄。
破產記錄會否保留終身?一般破產令頒布後48個月就會自動解除,但破產令解除並唔意味著信貸庫資料庫中既記錄會取消,無論按揭還是私人貸款,今後基本與銀行或大型財務公司平息貸款無緣。另外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庭查詢其個人破產紀錄,因此破產前務必審慎考慮,你或可以嘗試先以DRP債務舒緩或大額清數等方式處理債務問題,避免破產困局。
48個月既破產令生效期適用於首次破產者:48個月後破產令就會宣佈解除。若非首次破產,破產期延長至60個月。若破產期間破產人表現唔合作、甚至唔還錢,唔見破產管理局,管理官有權延長破產令一至四年;相對地,破產期間若能提早還清債務,破產令亦可以提早結束。
現時香港法例並無明文規定破產人不可以借貸,亦無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為破產人士貸款,但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沒有披露有破產令係身即屬違法。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1(1)條,如正接受破產監管人士單獨或聯同其他任何人,事前未有告知對方其未獲解除破產既破產人身份情況下,從任何人獲得HK$100或以上貸款,已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換言之,破產人士如有意申請貸款,無論係自己單獨借還是聯名借,都必須披露破產令未解除既身份,否則違法。
無論破產期間貸款還是破產後貸款都唔係一件容易既事,雖然破產令只48個月,頒布後48個月就會自動解除,但信貸資料庫中既記錄並唔會因為破產令解除而取消,銀行或大型財務公司,甚少借貸予破產人士,無論按揭還是私人貸款,破產人今後難從銀行或大型財務公司獲得平息貸款。另一方面,破產期間再度借貸,反映破產人未有盡力處理財務問題,亦影響原來債務人利益,破產管理處得知後,有權向法庭申請延長破產期至長達8年,因此破產前務必審慎考慮,你或可以嘗試先以DRP債務舒緩或大額清數等方式處理債務問題,避免破產困局。
可以,但非常困難,借貸條件亦十分苛刻。因曾破產人士既TU信貸報告會有紀錄,貸款機構只要翻查TU即刻會知,對於貸款機構而言,借款人曾經破產或反映其理財能力、理財習慣出現問題,向曾經破產人士貸款或需承受較大風險,拒批係比較保險既做法,而即使肯批,金額亦會較少,利率較高,還款期較短。
係呢方面,免TU財務公司會較為進取,部份會向曾破產人士批出貸款,但緊記,如借款人破產令仍然生效,無論係自己單獨借還是聯名借,都必須披露破產令未解除既身份,避免誤墮法網。如成功取得貸款,亦緊記準時還款,一步步為自己「洗底」,重新建立良好信貸紀錄。
破產洗底過程漫長,破產解除後信貸庫資料庫中既記錄並唔會自動取消,破產人要主動通知環聯(TransUnion)。往後 5年要申請貸款依然困難,但要申請信用卡消費或申請按揭買樓,亦並非完全唔可能。作為法律程序生效記錄既破產紀錄,會在頒布破產令後保留8年;而破產人拖欠還款紀錄等既負面資料,則會在解除破產令後保留5年,若加上由頒布至解除破產令之間既4年,負面資料自破產生效起計至少跟隨破產人9年時間。
以首次破產破產人為例既洗底時間表
破產時間 | 破產令 | 破產紀錄(法律程序生效之記錄) | 負面資料 (逾期還款紀錄) |
---|---|---|---|
第1年 | 於頒佈當日起計,4年後自動解除 | 從頒佈破產令起計,破產紀錄會在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 | 破產相關的拖欠還款記錄會保留在信貸資料庫 |
第2年 | |||
第3年 | |||
第4年 | |||
第5年 | 由解除破產令起,相關記錄會保留5年*才被消除 | ||
第6年 | |||
第7年 | |||
第8年 | |||
第9年 | |||
*需另外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並主動聯絡環聯,安排清除記錄。 |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有關表格可於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頁面免費下載。同時需繳付HK$8,650,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既各項費用及開支。
就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HK$1,045、確定聆訊既日期,並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最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呈請書既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既副本。
對於首次破產既情況,破產人會係破產令頒布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如果破產人以前曾經破產,就需要5年方可以自動解除破產(沒有延長破產期情況下)。破產期滿後,破產人可以向取得署方或受託人既「不反對確認信」再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反映破產令期滿失效。解除破產令後,所有可予證明既債項都可獲免除,唯已歸屬於受託人管理既破產人資產因已用於抵債將不會歸還予破產人,破產紀錄亦會於個人信貸報告既「公眾紀錄」中永久保存,公眾可向法庭查詢破產人既個人破產紀錄,因此破產前必須緊慎考慮,切法避免沾上破產污點,大額清數爲你擺脫破產困局。
大額清數|結餘轉戶計劃
若果負債或卡數出現供款困難、還款丟期、只還MIN PAY、甚至開始影響生活,可以先考慮利用大額清數、二線清數、結餘轉戶卡數一筆清等計劃集中清數,可以減省卡數高昂既利息之餘亦可以避免忘記還款/遲還款等產生既貸款罰息,更重要既係可以自由選擇延長債務還款期至5至7年,減低每月供款額、減輕每月供款壓力,保障生活開支。